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委属高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防科研试制费、科技三项费用、各类基金、校企合作的科技开发经费以及其他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设账户,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在计划下达或意向合同的基础上,学校科研项目的承担部门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地编制预算收支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六条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科研项目计划下达或合同规定拨入金额,自筹经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其内容应包括: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金额等。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八条科研经费收入应划入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定账户,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科研部门要根据经费的来源渠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据实列支相关费用;国家没有规定的,学校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研究制定相应的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条开展科研工作所涉及的出差、调研、材料(或器材)消耗、加工、设备采购、交通运输、会议等各项开支,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开支内容,所有项目支出必须做到真实、清楚、合法。同时,财务部门要对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有效性提出明确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付款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作的,经费拨款必须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备案,同时项目承担部门要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已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未办理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未完成项目除外),其项目负责人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无故不办理验收备案和决算手续的,学校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有经费结余的,应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有经费结余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分配和使用结余经费,国家没有规定的项目,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制定分配和使用办法。未经批准无故不进行结余资金结算的,结余资金将全部作为学校收益处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七条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固定资产,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管理。交付时,必须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为依据,在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或研制结束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管理及转让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在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上,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监督,确保各项经费支出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