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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发行字[2002]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经研究,发行前一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一元人民币。 二、发行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但银行、保险、证券、航空运输等特殊行业的公司不受此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会《关于特殊行业股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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