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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判定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械[2002]3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加工的后续产品类别如何判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医用棉球、棉签按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用脱脂纱布块、棉纱垫按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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