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烟用香精香料供应企业抽检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有关管理规定,为维护卷烟生产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2年9月1日至8日对河南、云南、广东三省部分烟用香精香料供应单位的生产、产品质量和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河南省新乡市石化工业公司香精香料厂、河南省新郑郑都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利祥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泰发工贸公司等四家烟用香精供应生产企业存在着现场管理差、生产卫生条件恶劣、产品质量无法得到稳定监控以及供货去向不明等严重问题,难以保证烟草行业对卷烟产品质量以及监督管理的要求。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2002年第1号通告精神要求,从维护行业卷烟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利益出发,特将上述情况向全行业进行通报,提请有关卷烟生产企业严肃认真对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