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公布2002年第十四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药监市函[2002]1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江西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4家企业4个品种的4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内蒙古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14日撤销青海央宗药业有限公司的央宗三宝“内药广审(文)第200207005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内蒙古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14日撤销唐山市第三制药厂的补肾强身片“内药广审(文)第200206006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0月10日撤销武汉同药药业有限公司的呋喃妥因栓“赣药广审(文)第2001100431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9月24日撤销天津达仁堂制药二厂的耳聋丸“辽药广审(文)第2002050257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它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异地备案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后,要及时将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