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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挂杆复烤企业关停验收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挂杆复烤企业关停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挂杆复烤企业关停验收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挂杆复烤企业的关停工作,促进打叶复烤企业产业升级,维护烟草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验收步骤 按照挂杆复烤企业的隶属关系和关停工作进度,验收工作分两个层面展开:省级局(公司)验收和国家局验收。 第一步:省级局(公司)验收 各省级局(公司)要充分重视本省的关停挂杆复烤企业验收工作,要组织本省局(公司)体改、人事、财务、专卖、运行、计划、烟叶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已关停的挂杆复烤企业进行初步验收。 第二步:国家局验收 国家局成立由法规司、人劳司、财务司、专卖司、运行司、计划司、烟叶公司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对各省级局(公司)上报验收合格的挂杆复烤企业进行抽查。 二、验收标准 验收工作按照国烟法[2002]266号文件规定的验收条件严格进行。即:挂杆复烤企业已经停产,企业职工巳经得到妥善安置,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已经收回,专用设备已经销毁或异地封存,库存烟叶已经处理。 三、验收程序 1.省级局(公司)根据各企业的关停进度,妥善安排验收时间、顺序,组织验收。 2.验收合格的,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原件,填写验收表(见附表),由验收人员、省级局(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 3.撰写验收报告,加盖省级局(公司)印章,与验收表一同报送国家局。 4.国家局对各省局(公司)上报的验收报告和验收表进行审查,并组织抽查。 5.国家局验收小组还需审查关停的企业是否符合补贴标准。 四、验收报告 省级局(公司)上报的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关停企业名单; 2.人员安置情况; 3.设备处理情况; 4.许可证收回情况; 5.烟叶处理情况; 6.核算方式(独立核算或报帐制); 7.隶属关系(中央上划企业或地方企业) 8.其他情况。 五、补贴范围 1.领有烟草专卖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虽无烟草专卖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但隶属于烟草公司的正式企业)的挂杆复烤企业; 2.财务或劳资关系上划的挂杆复烤企业(无论财务是否独立核算); 3.1997年以前巳经关闭、2003年以后关闭的挂杆复烤企业不予补贴; 4.卷烟工业企业内设立的挂杆复烤生产线不予补贴; 5.中外合资的挂杆复烤企业不予补贴。 六、补贴资金的拨付 1.国家局验收小组将抽查合格且符合补贴标准的企业,名单进行汇总。 2.国家局根据验收情况分批次拨付补贴资金。 3.为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大省级局(公司)的统一协调力度,补贴资金将拨付至省级局(公司)。 七、责任 各省级局(公司)必须确保关停挂杆复烤企业工作的真实性、稳定性,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安置职工和处理设备。对弄虚作假、明关暗不关以及验收后又复工,或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的,要追究该企业和省级局(公司)主管领导的责任,并在行业内通报。尚未拨付补贴资金的停止拨付,已拨付的责成省级局(公司)退还资金或限期关停企业、妥善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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