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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3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报请核定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工效挂钩基数的函》(三峡人字[2001]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73070.5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7558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同时,停止执行《关于颁发<水力发电节水增发电量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电生字第23号文)中节水增发电量的奖励办法。 三、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你公司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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