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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培训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13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培训收费问题的请示》(沪价费[2002]0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培训费等任何费用。如供货单位认为情况特殊,必须收费,也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要视为乱涨价、乱收费,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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