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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城[2002]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2002年9月1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排水和节水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并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务机构,要尽快予以撤销;目前没有设置水务机构的,一律不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部《关于对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函》(建城水函[2002]第65号)的要求,抓紧对本地区城镇供水、排水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2002年10月中旬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附: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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