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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湖北境内电气化铁路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19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湖北境内电气化铁路供电价格的请示》(鄂价能交[2002]12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京广铁路武昌段、咸宁段和襄渝铁路十堰花果段供电工程还贷电价分别为:在执行湖北省电网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03元0.069元和0.152元(含税)。 以上加价标准自供电工程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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