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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13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请示》(桂价字[2002]275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定,原则同意你局所拟《目录》。《目录》中的具体表述,请注意与《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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