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再造善本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中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再造善本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再造善本出版和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必须按照《中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接受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经费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集中支付、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按照《中华再造善本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7月底前,出版单位提出经费预算,报编纂出版委员会同意后,向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申请下一年度经费。 第七条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与出版单位签定协议或下达任务书的同时,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提出拨款申请,经文化部主管部长批准,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将当年经费预算的10%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出版单位,作为预付资金。 第八条样书通过验收后,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提出拨款申请,文化部计划财务司按照工程进度和协议金额向财政部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经费余款。 第九条已批准出版的书目,在一年内未出版的,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可将该书目相关经费收回或批准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每年按照专项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评审会议费; 二、专家交通费、审稿费、劳务费; 三、审计检查费;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编纂出版委员会费用在出版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底本费用由出版单位和提供底本的单位协商确定,纳入出版经费预算,报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和制作单位。 第三章纳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再造善本所得销售收入,由出版单位和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按照3:7的分成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底本提供单位应得的销售收入,由出版单位在所得分成中与底本提供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销售收入由出版单位单独核算,于每年7月底前,与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结算。 第十八条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将分成收入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用于对再造善本工程的补助。 第四章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用款单位在年度出版任务完成后,应将本年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每年第一季度,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出版单位上年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文化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规划指导委员会将取消并收回已核准专项经费,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虚报出版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挪用专项经费;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和资金损失和浪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