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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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