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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6号--对申报进口的钢坯产品加征特别关税[失效]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7月31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钢坯(税号:720712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13%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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