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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请示》(闽财农税[2002]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3号)的规定,对茶青征收农业特产税,符合农业特产税立法的基本原则。同意你厅意见,茶青列入毛茶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即毛茶含茶青。为了避免茶青与毛茶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已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征收茶青农业特产税的,不得再对上述茶青为原料加工的毛茶征收农业特产税,你省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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