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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5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5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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