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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第27号)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注[2002]2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延长保护期第6号)》(国药监注[2002]254号)涉及的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予以通告(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告后,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同品种名单(第27号)
序号药品名称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省份 1 羚羊角口服液杭州丰润制药厂浙卫药准字(1999)0716-1号 浙江 2 脑血康口服液公主岭红光制药厂(87)卫药准字Z-03号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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