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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颁发部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你院报来《关于2001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请示》(冶自人字[2001]0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院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2520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2523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选择你院进行改革工效挂钩审批办法试点,实行工效挂钩方案每两年一审核办法,即两年为一考核周期。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基数和效益基数一定两年不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年你院按照国家确定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你院根据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清算,在清算后一个月内将清算情况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期末,你院应将本周期工效挂钩情况及下一周期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进行审核。 四、你院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院加强对企业工资的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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