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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监函[2002]4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覆盖全国的鑫诺卫星自6月23日至6月30日陆续遭到“法轮功”邪教组织非法电视信号攻击,致使中央电视台和部分省级电视台节目受到严重干扰。为防止非法组织利用科技手段损害国家安全,侵犯公众权益,经商有关部门,总局决定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的非法企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号)等及总局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面清查取证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一是检查企业是否保持取证时的生产条件;二是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三是检查企业的产品是否向非法组织销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讲政治,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切实重视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坚决防止非法组织利用高科技产品扰乱社会秩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通知精神,于2002年8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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