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关于同意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初审意见》(沪证机[2001]02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具备规定的条件,同意授予其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陈晓钟、吴江、谢红娟、吕淦和刘莹具备规定的条件,同意授予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三、请你们持此批复到我会领取有关资格证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上述机构及人员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