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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地区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天津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初审意见》(津证办字[2002]4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天津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东丽区证券服务部。证券服务部筹建时间为三个月。 二、我会对该证券服务部拟任负责人只爱娜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三、请你办按照有关规定对该证券服务部的开业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开业批复报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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