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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调整双边报价商最大报价价差和最小报价金额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货政[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计划资金部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双边报价商的报价行为,经研究,现将双边报价商最大报价价差核定方式由价格方式改为按收益率方式,各期限品种双边报价债券的最大到期收益率差如下:待偿期在5年以下(含5年)的债券为6个基点,待偿期在5年至10年(含10年)的债券为8个基点,待偿期在10年以上的债券为10个基点。同时,为提高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将双边报价最小金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调整至3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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