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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富强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抢救工作的要求


【颁发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接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富强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报告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十分重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协助地方政府全力以赴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二、在事故抢救中,要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在抢救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 三、协助地方政府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确保矿区社会稳定。 四、白山市全市小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按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重新组织验收,凡不合格的小煤矿要立即予以关。 五、要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坚决、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遏止小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切实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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