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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B股经纪业务资格的请示》(华龙交易[2002]1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外资股经纪商的业务资格,该资格自我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如你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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