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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2]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代理业务的报告》(华证发[2002]7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从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资格。 二、你公司应遵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号)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强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营销内控制度,切实做到对代销过程的各个环节实时把关、实时监控,严格执行各项风险评估、监控制度。 (二)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的资金管理,基金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应以基金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并全额存入托管银行。 (三)加强客户服务工作,在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四)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开放式基金营销宣传的管理,有关广告宣传、业绩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误导投资者。 (五)加强销售网点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做好销售代理系统的测试工作,确保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支持。 (六)成立专门的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急工作小组,及时、稳妥地处理在开放式基金代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三、你公司应加强各项组织工作,切实做好与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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