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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文件能否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办价检[2002]5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黑价检[2002]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行政职能,我委也未对该公司进行授权,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定价权限。因此,不能将国家电力公司文件作为价格规范性文件来检查电力部门的价格(收费)执行情况,也不能以此为依据进行价格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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