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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函[2002]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粤发[2002]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以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专门为兼业代理单位销售而设计的分红保险。 二、暂不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各公司此前通过这一方式销售的保单应采取善后措施,确保投保人理解此类产品。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单位销售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防止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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