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依法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现行的行政处罚工作体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使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做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将行政处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贯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程序规范、精简高效的办案原则,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实际情况,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证监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合议制,在会分管领导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下,对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结论等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分别举行审理会和听证会,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审理、听证职责。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律部。日常工作由法律部审理执行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承办。 行政处罚委员会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对案件作出书面《审理意见》。 参加审理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五人。对案件作出《审理意见》时,应经审理会与会的委员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必要时,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向会外有关专家或专门机构进行咨询。 参加听证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提出《听证复核意见》。 参加听证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组成规模一般为三至五人。举行听证会时,由法律部在出席听证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中推荐一人,经会分管领导指定,作为听证会的主持人。 听证结束后,出席听证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进行合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听证情况,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后,提出书面的《听证复核意见》。 (二)根据案件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的原则,撤销稽查局审理处、执行处,在法律部增设审理执行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听证和行政处罚的监督执行工作,对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办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 三、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流程 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在程序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案件调查阶段,第二阶段为案件审理、听证阶段。案件调查由稽查部门负责,案件审理和听证工作由法律部承担。 (一)案件的调查 证监会稽查部门负责立案和调查工作,保证全面查清有关事实,充分收集证据,把案件查准、查实。 案件调查终结后,稽查部门应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法律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稽查部门提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详细写明案由、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并对案件的定性提出初步意见。 (二)案件的审理 法律部负责案件的违法行为定性、违法事实认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确定等法律适用工作。 法律部收到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全部案件卷宗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 经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法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进行认定,提出《案件审理报告》,报会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 对需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由法律部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负责组织、安排召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 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提出《审理意见》,报会分管领导批准。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法律部根据《审理意见》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交由稽查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虽构成违法但依法不予处罚,应当采取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交由有关部室处理;证券违法行为涉及违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移交各级纪检部门及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对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稿)》,报会分管领导,建议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案件,经会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取简易程序,不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由法律部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稿)》,在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会分管领导,建议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三)告知、听证程序 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律部负责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案件依法需要听证、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律部负责安排听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听证会结束,听证会成员应当进行合议,对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书面《听证复核意见》。 经听证、合议,拟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和证据足以推翻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由听证会提出要求行政处罚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听证复核意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重新作出《审理意见》。当事人申辩理由虽然成立,但不影响原拟作出处罚决定所认定主要违法事实的成立和案件定性的,听证会可以不提出重新审理的意见,在《听证复核意见》中提出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部分调整的建议,报会分管领导批准。如果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听证会应当提出维持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听证复核意见》。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和送达 对于已经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最终作出的《审理意见》制作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附《行政处罚建议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会分管领导,建议会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依法不需要进行听证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附《行政处罚建议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会分管领导,建议会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证监会法律部直接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送达。 为配合通知的实施,规范审理、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与通知相配套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等配套规则一同公布实施。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是证监会适应中国入世新形势和依法行政要求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会内各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认真遵照执行。人事部门应做好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工作,法律部与稽查局应做好工作移交和衔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