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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关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中用户满意度调查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质检质函[200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2002年起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1.凡列入年度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的产品,用户满意度调查费用由国家质检总局支付。 2.凡列入年度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的产品,用户满意度调查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任何单位对列入年度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的产品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或用户满意度调查的名义向企业收费,均不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请通知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拒绝任何形式的收费行为。 4.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进行中国名牌产品用户满意度调查的单位,不得将用于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提供其他人,更不得随意公布。调查结果只能提供给国家质检总局使用。任何调查单位均不得与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签订用户满意度调查合同,更不得以种种理由诱使企业缴纳费用。 特此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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