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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标函[2002]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水平,促进建设领域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适应加入 WTO的需要,我部决定在今年内,开展对1995年及以前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复审的原则和要求 (一)标准复审应依靠专家进行,复审后应当明确提出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废止或合并的建议。 1.全部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其继续有效。 2.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存在部分技术 内容不再适用,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矛盾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操作性差等情况时,应当建议对其修订或局部修订。 3. 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或与上一级标准重复的标准,应当建议其废止。 4. 基本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当技术内容专一、可以与其他同级标准合并时,应当建议其合并。 (二)标准复审的结果由其批准部门确认。对确认废止或继续有效的标准,应由其批准部门公告;对确认予以修订或合并的标准,依轻重缓急,由批准部门纳入修订计划。 (三)标准复审可采取会审、函审、多项标准集中复审和单项标准分别复审等方式。 (四)标准复审后,应按附件一、附件二的格式分别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单项复审情况表”和“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情况汇总表”,报我部备案。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定额管理机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在我部标准定额司。 (二)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由我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具体工作由各国家标准管理部门负责,需复审的国家标准及其管理部门见附件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工作计划 (一)2002年5月~7月提出标准复审的意见。 (二)2002年8月~9月汇总处理复审意见。 工程建设标准全面复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协调难度大,请你们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这项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 附件:1.工程建设标准单项复审情况表(略) 2.工程建设标准复审情况汇总表(略) 3.需复审的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略) 注:附件3经我会标准化中心确认后另列附件(略)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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