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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3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汽集团公司生产机器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请示》(吉国税发[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近年来由于汽车产量连年递增,机器设备生产能力有限,必须延长机器设备工作时间,致使大部分生产用机器设备常年处于超强度、超负荷的运转状态。为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加快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其20家全资子公司现有的长期处于使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磨损严重的生产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详见附件),自2001年度起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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