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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乙级和暂定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的复函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市函[2002]1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建设厅: 你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于2002年3月22日以苏建招函[2002]006号文,请示乙级和暂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范围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第九条关于“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规定,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业务。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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