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近日,海关总署下发了关于执行《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按公司设立或合同、章程变更批准日为准,在2002年4月1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该类外商投资项目,适用新的《指导目录》,其项目确认书由上述审批部门出具。 二、对2002年4月1日前批准的上述项目,于4月1日后出具项目确认书的,仍按原《指导目录》执行。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通知的精神,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