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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3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推进网运分离、深化铁路体制改革,神华集团将其所属的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的部分铁路机车和车厢划归新成立的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由包神、神朔、朔黄三家铁路公司与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完成煤炭的铁路运输任务,并由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向货主统一收取铁路运费,再按规定标准向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车使用费。 根据以上情况,经研究,现对神华集团铁路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和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铁路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均暂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以向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价款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神华铁路货车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向包神、神朔、朔黄铁路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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