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法[2002]6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你局请示中所指“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物、农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油”等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因此,请示中所指废物,可依法按危险废物管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