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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质检办监[200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补证工作和查处无证产品工作仍按《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1995)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合肥料产品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在新一轮换(发)证工作开展前,暂不按无证产品进行查处。 二、新一轮换(发)证工作将修订《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拟引用《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肥料中砷、镉、铅、铬、汞限量》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起草《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由于上述部分标准尚未发布实施,因此,换(发)证工作也将相应推迟。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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