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2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函[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经营业务的营业税属于中央收入,应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