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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国泰基[2002]1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同意你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同意你公司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三、你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立募集活动。我会对你公司规定设立募集期限内不设具体的规模限制以及基金成立的各项条件不持异议。 四、你公司应会同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会计核算、开户服务和发行准备等工作。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计划等措施,防范和化解基金发行和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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