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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6号——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颁发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科技与环境部谅解备忘录》,自2002年10月1日起,中国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产品必须经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口至越南,越南海关将据此通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越南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生产厂商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二、国家认监委指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自2002年5月1日起,受理出口越南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和头盔生产厂商的产品认证申请。 三、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的检测工作由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宝鸡)、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等4家机构承担,摩托车头盔产品的检测工作由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空军第四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3家机构承担。 四、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和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5已包含在内。本次公告同时公布《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请认证机构按照实施规则的规定开展上述产品的认证工作。 附件: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略)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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