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监狱系统现行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是80年代初陆续制定实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狱政管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为监狱工作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和依据,经研究决定使用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分类。新的狱政管理统计报表分为《狱政工作月报表》、《监狱在押犯统计季报表》、《监狱发生、破获案件统计季报表》和《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四类,表样附后。 二、关于组织实施工作。新报表从2001年一季度开始使用。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继续重视和加强这项基础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使用新,旧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交替工作,确保狱政管理统计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各地可按照新的表样自行印发空白报表,但“填报说明”应同时印上。 三、关于填报的时间。从2001年起,月报表应在下月的5日前电传上报部监狱局,季报表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部监狱管理局。《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由原来的每两年统计上报一次,改为每年统计上报,上报时间为第二年的1月31日前。 四、关于填报的要求。有关干警要熟悉和掌握报表各项目的定义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准确、及时地完成各类狱政管理统计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务必做到数据清楚、逻辑关系明确、程序符合规定。 五、关于狱政管理信息微机系统的有关问题,目前正在组织实施中,将另行通知和部署。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传达到监狱有关干警,并认真组织实施。 狱政管理工作月报表 表号:司监狱狱1号 填报单位:年月 ┌────┬────┬─────┬────┬─────┬────┬─────┐ │月末押犯│本月脱逃│本月捕回│本月发案│本月重(特)│本月破案│本月新收押│ │││││ 大案件 │││ ├────┼────┼─────┼────┼─────┼────┼─────┤ ││││││││ ├────┴────┼──┬──┼────┴─┬───┴────┴──┬──┤ │脱逃单位│脱逃│脱逃│发案单位│ 案件情况 │作案│ ││方式│人数│├─────┬─────┤人数│ │││││类别│ 性质 ││ ├─────────┼──┼──┼──────┼─────┴─────┼──┤ │││││││ ├─────────┼──┼──┼──────┼───────────┼──┤ │││││││ ├─────────┼──┼──┼──────┼───────────┼──┤ │││││││ ├─────────┼──┼──┼──────┼───────────┼──┤ │││││││ ├─────────┼──┼──┼──────┼───────────┼──┤ │││││││ └─────────┴──┴──┴──────┴───────────┴──┘ 审核人: 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脱逃单位、发案单位须准确填写监狱全称(省、区、市名称不填),每起脱逃(含集体脱逃)或案件占一栏。 2.脱逃方式填写代码,分别为:A.从围墙脱逃;B.从大门脱逃;C.外役或零散劳动脱逃;D.其他方式脱逃。 3.案件类别根据《司法部关于狱内刑事案件和案件管理的规定》填写;案件性质为一般、重大、特大。 4.月报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在押犯统计季度报表表号:司监狱狱2号 填报单位:年第季度 ┌───────────┬───┬───┬───────┬─────────────┐ │项目│总计│危害国│ 其它刑事犯 │ 补充资料 │ │││家安全├──┬────┤│ ││││小计│其中重大││ ├───────────┼───┼───┼──┼────┼─────────────┤ │上期末押犯│││││1.期内增加其它中 │ ├─┬─────────┼───┼───┼──┼────┤ 外省调入: 名│ │期│小计│││││ 解回收监: 名│ │内├─────────┼───┼───┼──┼────┤ 假释收监: 名│ │增│新收押│││││ 其它: 名│ │加├─────────┼───┼───┼──┼────┤2.期内减少其它中 │ ││其它│││││调至外省:名│ ├─┼─────────┼───┼───┼──┼────┤解回出监:名│ ││小计│││││其它:名│ │期├─────────┼───┼───┼──┼────┤3.期内释放中 │ │内│释放│││││刑满释放:名│ │减├─────────┼───┼───┼──┼────┤假释:名│ │少│死亡│││││赦免释放:名│ │├─────────┼───┼───┼──┼────┤改判释放:名│ ││其它│││││减刑释放:名│ ├─┼─────────┼───┼───┼──┼────┤4.期内死亡罪犯中 │ ││合计│││││自杀:名│ │├─┬───────┤││││行凶致死:名│ │││女犯│││││处决:名│ ││├───────┼───┼───┼──┼────┤击毙:名│ │││未成年犯│││││干警违纪致死:名│ │期│├───────┼───┼───┼──┼────┤工伤死亡:名│ │末│其│原县团级以上│││││病亡:名│ │押│中├───────┼───┼───┼──┼────┤其它死亡:名│ │犯││高级知识分子│││││5.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中 │ ││├───────┼───┼───┼──┼────┤期内暂予监外执行:名│ │││知密犯│││││期内收监:名│ ││├───────┼───┼───┼──┼────┤期内死亡:名│ │││两乱犯│││││期内又犯罪的:名│ ││├───────┼───┼───┼──┼────┤期内刑满释放:名│ │││两非犯│││││6.期内脱逃: 起│ ││├───────┼───┼───┼──┼────┤名│ │││两案犯│││││7.期内捕回: 名│ ││├───────┼───┼───┼──┼────┤其中捕回历年在逃名│ │││法轮功类│││││其中自首回监:名│ ││├───────┼───┼───┼──┼────┤8.死缓两年未减刑的 名│ │││判刑两次以上│││││无期两年未减刑的名│ ││├───────┼───┼───┼──┼────┤9.现有监狱___所。其中,高│ │││暂予监外执行│││││ 度戒备___所,中度戒备__│ ││├──┬────┼───┼───┼──┼────┤ 所,低度戒备___所;地、│ │││老病│小计│││││ 市监狱___所;未成年犯管│ │││残├────┼───┼───┼──┼────┤ 教所____所,女子监狱__ │ ││││精神病│││││ 所。 │ ││├──┴────┼───┼───┼──┼────┤│ │││地市单位押犯││││││ │││累计在逃││││││ ├─┼─┴───────┼───┼───┼──┼────┤│ ││减刑││││││ │期├─────────┼───┼───┼──┼────┤│ │内│假释││││││ │奖├────┬────┼───┼───┼──┼────┤│ │惩│又犯罪│小计││││││ ││被处刑罚├────┼───┼───┼──┼────┤│ │││脱逃加刑││││││ └─┴────┴────┴───┴───┴──┴────┴─────────────┘ 审核人: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其中重大”指重大刑事罪犯,即:以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爆炸、绑架六类罪名和涉黑类罪犯原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以其他罪名原判有期徒刑15年以上的,以及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2.“老病残”中的“小计”数包括“精神病”数。 3.“又犯罪被处刑罚”指在狱内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小计”数包括“脱逃加刑”数。 4.报表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发生、破获案件统计季度报表表号:司监狱狱3号 填报单位:年第季度 ┌────────┬─┬─┬─┬─┬─┬─┬─┬─┬─┬─┬─┬─┬─┬─┬─┬─┬─┬─┬─┬─┐ │项目│合│危│集│重│杀│伤│盗│破│诈│强│组│暴│敲│聚│放│投│传│故│破│其│ ││计│害│体│刑│人│害│窃│坏│骗│奸│织│动│诈│众│火│毒│授│意│坏│它│ │││国│脱│犯││││监│││越│越│勒│斗│││犯│毁│生││ │││家│逃│脱││││管│││狱│狱│索│殴│││罪│坏│产││ │││安││逃││││秩│││││││││方│财│经││ │││全││││││序│││││││││法│物│营││ ├────────┼─┼─┼─┼─┼─┼─┼─┼─┼─┼─┼─┼─┼─┼─┼─┼─┼─┼─┼─┼─┤ │ 甲 │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 ├────────┼─┼─┼─┼─┼─┼─┼─┼─┼─┼─┼─┼─┼─┼─┼─┼─┼─┼─┼─┼─┤ │发案│││││││││││││││││││││ ├────────┼─┼─┼─┼─┼─┼─┼─┼─┼─┼─┼─┼─┼─┼─┼─┼─┼─┼─┼─┼─┤ │破案│││││││││││││││││││││ ├─┬──────┼─┼─┼─┼─┼─┼─┼─┼─┼─┼─┼─┼─┼─┼─┼─┼─┼─┼─┼─┼─┤ │作│小计│││││││││││││││││││││ │案├──────┼─┼─┼─┼─┼─┼─┼─┼─┼─┼─┼─┼─┼─┼─┼─┼─┼─┼─┼─┼─┤ │成│危害国家安全│││││││││││││││││││││ │员├──────┼─┼─┼─┼─┼─┼─┼─┼─┼─┼─┼─┼─┼─┼─┼─┼─┼─┼─┼─┼─┤ ││其它刑事犯│││││││││││││││││││││ ├─┼──────┼─┼─┼─┼─┼─┼─┼─┼─┼─┼─┼─┼─┼─┼─┼─┼─┼─┼─┼─┼─┤ │积│破年前积案│││││││││││││││││││││ │案├──────┼─┼─┼─┼─┼─┼─┼─┼─┼─┼─┼─┼─┼─┼─┼─┼─┼─┼─┼─┼─┤ ││尚有年前积案│││││││││││││││││││││ ├─┴──────┼─┼─┼─┼─┼─┼─┼─┼─┼─┼─┼─┼─┼─┼─┼─┼─┼─┼─┼─┼─┤ │侦破预谋案件│││││││││││││││││││││ ├────────┼─┴─┴─┴─┴─┴─┴─┴─┴─┴─┴─┴─┴─┴─┴─┴─┴─┴─┴─┴─┤ ││1.期内案件中死亡__名,其中警察__名,工人__名,武警__名,犯人__名,其它__名。 │ ││2.期内案件中伤__名,其中警察___名,工人___名,武警__名,犯人__名,其它__名。 │ │ 补充资料 │3.期内案件折合经济损失____万元。 │ ││4.期内作案成员中,未成年犯____名。 │ ││5.期内侦破预谋案件中,涉及作案成员___名,避免伤亡___名,避免经济损失___万元。│ ││6.期内撤销案件_____起,其中,____年____季_______案件1起,案件性质系________。│ ││____年____季_______案件1起,案件性质系________。│ ││7.期内发案中:重大案件______起,特别重大案件______起。 │ ││ 案件性质 案件类别起数│ │││ └────────┴───────────────────────────────────────┘ 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报说明: 1.“发案”、“破案”、“作案成员”和“侦破预谋案件”均为期内数。 2.“积案”指本年度以前发案尚未侦破的案件。 3.补充资料中的第6项,对依法撤销的案件情况应逐案填写,有关情况应与原上报的案件相符。 4.补充资料中的第7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情况应逐案依次填写,“案件性质”指“重大”或“特大”,“案件类别”根据《司法部关于狱内刑事案件和案件管理的规定》填写。 5.报表上报时,应在填报单位上加盖公章,但公章不能覆盖报表中的数字。 监狱在押罪犯构成情况调查表表号:司监狱狱4号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一、罪犯年龄构成情况 ┌──┬─────┬────┬────┬────┬────┬────┬────┐ │合计│ 不满18岁 │18—25岁│26—35岁│36—50岁│51—60岁│61—70岁│71岁以上│ ├──┼─────┼────┼────┼────┼────┼────┼────┤ │││││││││ └──┴─────┴────┴────┴────┴────┴────┴────┘ 二、罪犯捕前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 │合计│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 │││││││││ └──┴──────┴──┴──┴─────┴──┴────┴───┘ 注:“高中或中专”含职高、中技 三、罪犯现有文化程度构成情况 ┌──┬──────┬──┬──┬─────┬──┬────┬───┐ │合计│文盲或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 ├──┼──────┼──┼──┼─────┼──┼────┼───┤ │││││││││ └──┴──────┴──┴──┴─────┴──┴────┴───┘ 注:“高中或中专”含职高、中技 四、罪犯捕前身份构成情况 ┌──┬──┬──┬────┬──┬──┬──┬──┬────┬──┬──┬──┐ │合计│干部│工人│农牧渔民│教师│学生│医生│军人│公司职员│个体│无业│其他│ ├──┼──┼──┼────┼──┼──┼──┼──┼────┼──┼──┼──┤ │││││││││││││ └──┴──┴──┴────┴──┴──┴──┴──┴────┴──┴──┴──┘ 五、罪犯刑期构成情况 ┌───────┬─────┬───────────┬─────────┐ │项目│总计│ 危害国家安全罪犯 │其它刑事罪犯│ ├─┬─────┼─────┼───────────┼─────────┤ ││不足2年 ││││ │├─────┼─────┼───────────┼─────────┤ ││2年以上 ││││ │├─────┼─────┼───────────┼─────────┤ │原│5年以上 ││││ │判├─────┼─────┼───────────┼─────────┤ │刑│7年以上 ││││ │期├─────┼─────┼───────────┼─────────┤ ││10年以上││││ │├─────┼─────┼───────────┼─────────┤ ││12年以上││││ │├─────┼─────┼───────────┼─────────┤ ││15年以上││││ │├─────┼─────┼───────────┼─────────┤ ││无期徒刑││││ │├─────┼─────┼───────────┼─────────┤ ││死缓││││ ├─┴─────┼─────┼───────────┼─────────┤ │合计││││ ├─┬─────┼─────┼───────────┼─────────┤ ││不足1年 ││││ │├─────┼─────┼───────────┼─────────┤ ││1年以上 ││││ │├─────┼─────┼───────────┼─────────┤ │剩│3年以上 ││││ │余├─────┼─────┼───────────┼─────────┤ │刑│5年以上 ││││ │期├─────┼─────┼───────────┼─────────┤ ││7年以上 ││││ │├─────┼─────┼───────────┼─────────┤ ││10年以上││││ │├─────┼─────┼───────────┼─────────┤ ││15年以上││││ │├─────┼─────┼───────────┼─────────┤ ││无期徒刑││││ │├─────┼─────┼───────────┼─────────┤ ││死缓││││ └─┴─────┴─────┴───────────┴─────────┘ 注:“五年以上”系指五年(含五年)至七年(不含七年),其它以此类推。 六、原《刑法》罪名构成情况 ┌──┬─┬─┬─┬─┬─┬─┬─┐ │合计││││││││ └──┴─┴─┴─┴─┴─┴─┴─┘ 原《刑法》罪名之一:反革命罪 ┌────┬────┬─────┬────┬────┬────┬────┐ │小计(1) │阴谋颠覆│ 阴谋分裂 │策动叛乱│持械聚众│组织越狱│投敌叛变│ ││政府│ 国家 ││叛乱│││ ├────┼────┼─────┼────┼────┼────┼────┤ ││││││││ ├────┼────┼─────┼────┼────┼────┼────┤ │间谍│特务│ 组织、领 │积极参加│ 反革命 │反革命│资敌│ │││ 导反革命 │反革命集│破坏│宣传煽动││ │││ 集团 │团││││ ├────┼────┼─────┼────┼────┼────┼────┤ ││││││││ ├────┼────┼─────┼────┼────┼────┼────┤ │反革命杀│利用封建│组织、利用│ 其它 ││││ │人、伤人│迷信进行│会道门进│││││ ││反革命活│行反革命│││││ ││动│活动│││││ ├────┼────┼─────┼────┼────┼────┼────┤ ││││││││ └────┴────┴─────┴────┴────┴────┴────┘ 原《刑法》罪名之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小计(2) │放火│失火│投毒│过失引起│破坏交通│过失毁坏│ │││││中毒│工具│交通工具│ ├─────┼────┼────┼────┼────┼────┼────┤ ││││││││ ├─────┼────┼────┼────┼────┼────┼────┤ │破坏交通│过失毁坏│破坏电力│破坏易燃│破坏通讯│交通肇事│重大责任│ │设备│交通设备│设备│易爆设备│设备││事故│ ├─────┼────┼────┼────┼────┼────┼────┤ ││││││││ ├─────┼────┼────┼────┼────┼────┼────┤ │非法制造、│盗窃、抢│劫持│爆炸│过失爆炸│过失毁坏│过失毁坏│ │买卖、运输│夺爆炸物│航空器│││电力设备│通讯设备│ │爆炸物│││││││ ├─────┼────┼────┼────┼────┼────┼────┤ ││││││││ ├─────┼────┼────┼────┼────┼────┼────┤ │违反危险│其它││││││ │物品管理│││││││ │规定肇事│││││││ ├─────┼────┼────┼────┼────┼────┼────┤ ││││││││ └─────┴────┴────┴────┴────┴────┴────┘ 原《刑法》罪名之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 │小计(3) │走私│偷税│抗税│假冒商标│伪造│伪造│ ││││││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 ││││││││ ├────┼────┼────┴─────┼────┼────┼────┤ │盗、滥伐│欠缴税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捕│倒卖增│虚开增│ │林木││假药、劣药、伪劣农业│杀珍贵、│值税发│值税发│ │││生产资料│濒危野│票│票│ ││││生动物│││ ├────┼────┼──────────┼────┼────┼────┤ │││││││ ├────┼────┼────┬─────┼────┼────┼────┤ │虚报注册│出资欺诈│侵占公司│挪用国家│投机倒把│伪造、倒│伪造货│ │资本││财产│特定款物││卖计划│币、贩运│ ││││││供应票│伪造的│ ││││││证│货币│ ├────┼────┼────┼─────┼────┼────┼────┤ ││││││││ ├────┼────┼────┼─────┼────┼────┼────┤ │破坏集体│非法狩猎│其它│││││ │生产│││││││ ├────┼────┼────┼─────┼────┼────┼────┤ ││││││││ └────┴────┴────┴─────┴────┴────┴────┘ 原《刑法》罪名之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小计(4) │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过失重伤│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 ├────┼────┼────┼────┼────┼────┼────┤ │非法拘禁│侮辱│诽谤│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拐卖妇│绑架妇│ ││││││女、儿童│女、儿童│ ├────┼────┼────┼────┼────┼────┼────┤ ││││││││ ├────┼────┼────┼────┼────┼────┼────┤ │收买被拐│聚众阻碍│强迫妇女│拐卖人口│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 │卖、绑架│解救被收│卖淫││││他人住宅│ │的妇女、│买的妇││││││ │儿童│女、儿童││││││ ├────┼────┼────┼────┼────┼────┼────┤ ││││││││ ├────┼────┼────┼────┼────┼────┼────┤ │非法剥夺│报复陷害│伪证│聚众“打│其它│││ │宗教信仰│││砸抢”││││ │自由│││││││ ├────┼────┼────┼────┼────┼────┼────┤ ││││││││ └────┴────┴────┴────┴────┴────┴────┘ 原《刑法》罪名之五: 侵犯财产罪 ┌────┬────┬────┬────┬───┬────┬───┐ │小计(5) │抢劫│抢夺│盗窃│ 诈骗 │敲诈勒索│ 贪污 │ ├────┼────┼────┼────┼───┼────┼───┤ ││││││││ ├────┼────┼────┼────┼───┼────┼───┤ │挪用公款│巨额财产│绑架勒索│故意│ 其它 │││ ││来源不明││毁坏财物││││ ├────┼────┼────┼────┼───┼────┼───┤ ││││││││ └────┴────┴────┴────┴───┴────┴───┘ 原《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小计(6) │阻碍执行│ 招摇撞骗 │窝赃、销│流氓│制造、贩│引诱、容│ ││ 公务 ││赃││卖、运输、│留他人│ ││││││走私毒品│卖淫│ ││││││││ ├────┼────┼─────┼────┼────┼─────┼────┤ ││││││││ ├────┼────┼─────┼────┼────┼─────┼────┤ │传授犯罪│非法持有│掩饰、隐│非法运│非法种│引诱、教│容留他│ │方法│毒品│瞒毒赃性│输、携带│植毒品│唆、欺骗、│人吸毒│ │││质、来源│制毒物品│原植物│强迫他人│并出售│ ││││进出境││吸毒│毒品│ ├────┼────┼─────┼────┼────┼─────┼────┤ ││││││││ ├────┼────┼─────┼────┼────┼─────┼────┤ │非法提供│为他人提│在社会上│组织播放│盗掘古│组织他人│介绍他人│ │麻醉药│供书号出│传播淫秽│淫秽音像│文化遗│卖淫│卖淫│ │品、精神│版淫秽书│物品│制品│址、古墓│││ │药品│刊│││葬│││ ├────┼────┼─────┼────┼────┼─────┼────┤ ││││││││ ├────┼────┼─────┼────┼────┼─────┼────┤ │传播性病│提供假出│妨害公│拒不执行│窝藏、包│扰乱社会│聚众扰乱│ ││入境证件│文、证件、│判决、裁│庇│秩序│公共场所│ │││印章│定│││秩序交通│ │││││││秩序│ ├────┼────┼─────┼────┼────┼─────┼────┤ ││││││││ ├────┼────┼─────┼────┼────┼─────┼────┤ │私藏枪│神汉、巫│赌博│走私│破坏珍│偷越国│组织、运│ │支、弹药│婆造谣、││淫秽物品│贵文物、│(边)境│送他人│ ││诈骗│││名胜古││偷越国│ │││││迹││(边)境│ ├────┼────┼─────┼────┼────┼─────┼────┤ ││││││││ ├────┼────┼─────┼────┼────┼─────┼────┤ │包庇毒品│窝藏毒品│窝藏毒品│其它││││ │犯罪分子││犯罪所得│││││ │││财物│││││ ││││││││ ├────┼────┼─────┼────┼────┼─────┼────┤ ││││││││ └────┴────┴─────┴────┴────┴─────┴────┘ 原《刑法》罪名之七: 妨害婚姻、家庭罪 ┌────┬────┬────┬────┬───┬───┬────┐ │小计(7) │干涉婚姻│重婚│破坏军人│虐待│遗弃│拐骗儿童│ ││自由││婚姻││││ ├────┼────┼────┼────┼───┼───┼────┤ ││││││││ ├────┼────┼────┼────┼───┼───┼────┤ │其它│││││││ ├────┼────┼────┼────┼───┼───┼────┤ ││││││││ └────┴────┴────┴────┴───┴───┴────┘ 原《刑法》罪名之八:渎职罪 ┌────┬────┬────┬────┬────┬────┬────┐ │小计(8) │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泄露国家│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机密│││ ├────┼────┼────┼────┼────┼────┼────┤ ││││││││ ├────┼────┼────┼────┼────┼────┼────┤ │体罚、虐│私放罪犯│妨害邮电│向境外泄│利用职│其它││ │待被监管││通讯│露国家秘│务阻碍│││ │人│││密│解救被│││ │││││拐卖、绑│││ │││││架的妇│││ │││││女、儿童│││ ├────┼────┼────┼────┼────┼────┼────┤ ││││││││ └────┴────┴────┴────┴────┴────┴────┘ 七、现《刑法》罪名构成情况 ┌──┬─┬─┬─┬─┬─┬─┬─┐ │合计││││││││ └──┴─┴─┴─┴─┴─┴─┴─┘ 现《刑法》罪名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 │小计(1) │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武装叛│颠覆国家│煽动颠覆│ ││││国家│乱、暴乱│政权│国家政权│ ├────┼────┼────┼────┼────┼────┼────┤ ││││││││ ├────┼────┼────┼────┼────┼────┼────┤ │叛逃│投敌叛变│间谍│资助危害│为境外│资敌││ ││││国家安全│窃取、刺│││ ││││犯罪活动│探、收│││ │││││买、非法│││ │││││提供国│││ │││││家秘密、│││ │││││情报│││ ├────┼────┼────┼────┼────┼────┼────┤ ││││││││ └────┴────┴────┴────┴────┴────┴────┘ 现《刑法》罪名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 │小计(2)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失火│过失决水│ ├────┼────┼────┼────┼────┼────┼────┤ ││││││││ ├────┼────┼────┼────┼────┼────┼────┤ │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破坏交通│破坏交通│破坏易燃│过失损坏│过失损坏│ │││工具│设施│易爆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 ││││││││ ├────┼────┼────┼────┼────┼────┼────┤ │过失损坏│劫持航空│破坏电力│过失损坏│非法持│非法制│盗窃、抢│ │易燃易爆│器│设备│电力设备│有、私藏│造、买│夺、抢劫│ │设备││││枪支、弹│卖、运│枪支、弹│ ││││││输、邮│药、爆炸│ │││││药│寄、储存│物│ ││││││枪支弹││ ││││││药、爆炸││ ││││││物││ ├────┼────┼────┼────┼────┼────┼────┤ ││││││││ ├────┼────┼────┼────┼────┼────┼────┤ │非法出│交通肇事│重大责任│其它││││ │租、出借││事故│││││ │枪支│││││││ ├────┼────┼────┼────┼────┼────┼────┤ ││││││││ └────┴────┴────┴────┴────┴────┴────┘ 现《刑法》罪名之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小计(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产、销售不符合│ ││假药、劣药、有毒、有│生标准的食品、化妆│安全标准的产品│ ││害食品、伪劣农业生│品││ ││产资料│││ ├──────┼───────────┼──────────┼─────────┤ │││││ ├──────┼───────────┼─────┬────┼────┬────┤ │走私武│走私文物、贵重金属、│走私淫秽│虚报注册│欺诈发│公司、企│ │器、弹药、│珍贵动物或其制品、│物品│资本│行股票、│业人员│ │核材料、│珍稀植物或其制品│││债券│受贿│ │假币││││││ ├──────┼───────────┼─────┼────┼────┼────┤ │││││││ ├──────┼────┬──────┼─────┼────┼────┼────┤ │伪造货币│出售、购│持有、使│伪造变造│逃汇│集资诈骗│货款诈骗│ ││买、运输│用假币│金融票││││ ││假币││证、国家││││ ││││有价证券││││ ├──────┼────┼──────┼─────┼────┼────┼────┤ ││││││││ ├──────┼────┼──────┼─────┼────┼────┼────┤ │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偷税│抗税│虚开增│非法出│假冒注册│ │││││值税专│售增值│商标│ │││││用发票│税专用││ ││││││发票││ ├──────┼────┼──────┼─────┼────┼────┼────┤ ││││││││ ├──────┼────┼──────┼─────┼────┼────┼────┤ │假冒专利│侵犯著作│合同诈骗│ 非法经营 │伪造、倒│非法转│其它│ ││权│││卖伪造│让、倒卖││ │││││的有价│土地使││ │││││票证│用权││ ├──────┼────┼──────┼─────┼────┼────┼────┤ ││││││││ └──────┴────┴──────┴─────┴────┴────┴────┘ 现《刑法》罪名之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小计(4) │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强奸│奸淫幼女│ │││死亡││重伤│││ ├────┼────┼─────┼─────┼─────┼─────┼─────┤ ││││││││ ├────┼────┼─────┼─────┼─────┼─────┼─────┤ │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诬告陷害│收买被│非法搜查│非法侵入│ │││女、儿童││拐卖妇││住宅│ │││││女、儿童│││ ├────┼────┼─────┼─────┼─────┼─────┼─────┤ ││││││││ ├────┼────┼─────┼─────┼─────┼─────┼─────┤ │侮辱│诽谤│刑讯逼供│虐待│非法剥│报复陷害│破坏选举│ ││││被监管人│夺公民│││ │││││宗教信│││ │││││仰自由│││ ├────┼────┼─────┼─────┼─────┼─────┼─────┤ ││││││││ ├────┼────┼─────┼─────┼─────┼─────┼─────┤ │暴力干涉│重婚│破坏军婚│虐待│遗弃│拐骗儿童│其它│ │婚姻自由│││││││ ├────┼────┼─────┼─────┼─────┼─────┼─────┤ ││││││││ └────┴────┴─────┴─────┴─────┴─────┴─────┘ 现《刑法》罪名之五: 侵犯财产罪 ┌─────┬───┬───┬───┬───┬────┬───┐ │小计(5) │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挪用资金│挪用特│ │││││││定款物│ ├─────┼───┼───┼───┼───┼────┼───┤ ││││││││ ├─────┼───┴───┼───┴───┼────┼───┤ │ 敲诈勒索 │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其它││ ││││││ ├─────┼───────┼───────┼────┼───┤ ││││││ └─────┴───────┴───────┴────┴───┘ 现《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 ┌─────┬─────┬─────┬─────┬─────┬─────┬─────┐ │小计(6) │妨害公务│招摇撞骗│伪造、变│盗窃、抢│伪造、变│聚众斗殴│ ││││造、买卖│夺、毁灭│造居民││ ││││国家机关│国家机│身份证││ ││││公文、证│关公文、│││ ││││件、印│证件、印│││ ├─────┼─────┼─────┼─────┼─────┼─────┼─────┤ ││││││││ ├─────┼─────┼─────┼─────┼─────┼─────┼─────┤ │非法获取│聚众扰乱│聚众扰乱│寻衅滋事│组织、领│入境发│包庇、纵│ │国家秘密│社会秩序│公共场所││导参加黑│展黑社│容黑社│ │││秩序、交││社会性质│会组织│会性质│ │││通秩序││组织││组织│ ├─────┼─────┼─────┼─────┼─────┼─────┼─────┤ ││││││││ ├─────┼─────┼─────┼─────┼─────┼─────┼─────┤ │传授│组织、利用│组织、利│聚众淫乱│赌博│伪证│窝藏、包庇│ │犯罪方法│会道门、邪│用会道│││││ ││教组织、利│门、邪教│││││ ││用迷信破│组织、利│││││ ││坏法律实│用迷信致│││││ ││施│人死亡│││││ ├─────┼─────┼─────┼─────┼─────┼─────┼─────┤ ││││││││ ├─────┼─────┼─────┼─────┼─────┼─────┼─────┤ │窝藏、转│拒不执行│破坏监管│脱逃│组织、暴│聚众持械│组织、运│ │移、收购、│判决、裁│秩序││动越狱│劫狱│送他人│ │销售赃物│定│││││偷越国│ │││││││(边)境│ ├─────┼─────┼─────┼─────┼─────┼─────┼─────┤ ││││││││ ├─────┼─────┼─────┼─────┼─────┼─────┼─────┤ │偷越国│破坏界│损毁珍贵│ 倒卖文物 │盗掘古│抢夺、窃│逃避动│ │(边)境│碑、界桩、│文物、名││文化遗│取国家│植物检│ ││永久性测│胜古迹││址、古墓│档案│疫│ ││量标志│││葬│││ ├─────┼─────┼─────┼─────┼─────┼─────┼─────┤ ││││││││ ├─────┼─────┴─────┼─────┼─────┼─────┼─────┤ │ 医疗事故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 非法狩猎 │非法占│盗伐、滥│走私、贩│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用耕地│伐林木│卖、运│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输、制造│ ││││││毒品│ ├─────┼───────────┼─────┼─────┼─────┼─────┤ │││││││ ├─────┼─────┬─────┼─────┼─────┼─────┼─────┤ │非法持有│包庇毒品│窝藏、转│走私制毒│非法种│引诱、教│强迫、容│ │毒品│犯罪分子│移、隐瞒│物品│植毒品│唆、欺骗│留他人│ │││毒品、毒││原植物│他人吸│吸毒│ │││赃│││毒││ ├─────┼─────┼─────┼─────┼─────┼─────┼─────┤ ││││││││ └─────┴─────┴─────┴─────┴─────┴─────┴─────┘ 现《刑法》罪名之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 ┌────┬────┬────┬────┬────┬────┬───┐ ││││││制造、贩││ │非法提供│组织、强│引诱、容│引诱幼女│传播性病│卖、传播││ │麻醉药│迫卖淫│留、介绍│卖淫││淫秽物│其它│ │品、精神││卖淫│││品││ │药品│││││││ ├────┼────┼────┼────┼────┼────┼───┤ ││││││││ └────┴────┴────┴────┴────┴────┴───┘ 现《刑法》罪名之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 ┌────┬────┬────┬────┬────┬────┬───┐ │小计(7) │阻碍军人│破坏武器│群众冲击│冒充军人│战时拒│ 其它 │ ││执行职务│装备、军│军事禁区│招摇撞骗│绝、逃避││ │││事设施、│││征召、军││ │││军事通信│││事训练、││ ││││││服役││ ├────┼────┼────┼────┼────┼────┼───┤ ││││││││ └────┴────┴────┴────┴────┴────┴───┘ 现《刑法》罪名之八: 贪污贿赂罪 ┌────┬───┬────┬───┬───┬────┬────┐ │小计(8) │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 ├────┼───┼────┼───┼───┼────┼────┤ ││││││││ ├────┼───┼────┼───┼───┼────┼────┤ │私分国有│ 其它 ││││││ │资产│││││││ ├────┼───┼────┼───┼───┼────┼────┤ ││││││││ └────┴───┴────┴───┴───┴────┴────┘ 现《刑法》罪名之九: 渎职罪 ┌────┬────┬────┬────┬────┬────┬────────┐ │小计(9)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徇私枉法│私放在押│徇私舞弊减刑、假│ ││││秘密││人员│释、暂予监外执行│ ├────┼────┼────┼────┼────┼────┼────────┤ ││││││││ ├────┼────┼────┼────┼────┼────┼────────┤ │放纵走私│其它││││││ ├────┼────┼────┼────┼────┼────┼────────┤ ││││││││ └────┴────┴────┴────┴────┴────┴────────┘ 现《刑法》罪名之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 │小计(10)│战时违抗│隐瞒、│擅离、│阻碍执│非法获取│泄露军事│ 其它 │ ││命令│谎报军│玩忽军│行军事│军事秘密│秘密││ │││情│事职守│职务││││ ├────┼────┼────┼────┼───┼────┼────┼───┤ │││││││││ └────┴────┴────┴────┴───┴────┴────┴───┘ 八、入境犯情况 ┌───┬──┬──┬──┬───┬──┬───┬──┬───┐ │合计│香港│澳门│台湾│ 日本 │美国│俄罗斯│朝鲜│伊朗│ ├───┼──┼──┼──┼───┼──┼───┼──┼───┤ ││││││││││ ├───┼──┼──┼──┼───┼──┼───┼──┼───┤ │越南│老挝│缅甸│印度│西班牙│泰国│尼泊尔│韩国│其它│ ├───┼──┼──┼──┼───┼──┼───┼──┼───┤ ││││││││││ └───┴──┴──┴──┴───┴──┴───┴──┴───┘ 注:入境犯指华侨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在境内犯罪的。 九、外国籍犯情况 ┌───┬───┬───┬────┬────┬───┬──┬───┬───┐ │ 合计 │俄罗斯│美国│越南│泰国│缅甸│老挝│乌克兰│尼泊尔│ ├───┼───┼───┼────┼────┼───┼──┼───┼───┤ ││││││││││ ├───┼───┼───┼────┼────┼───┼──┼───┼───┤ │ 印度 │朝鲜│韩国│英国│巴基斯坦│葡萄牙│德国│阿根廷│日本│ ├───┼───┼───┼────┼────┼───┼──┼───┼───┤ ││││││││││ ├───┼───┼───┼────┼────┼───┼──┼───┼───┤ │ 法国 │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蒙古│其它││││ ├───┼───┼───┼────┼────┼───┼──┼───┼───┤ ││││││││││ └───┴───┴───┴────┴────┴───┴──┴───┴───┘ 十、罪犯民族构成情况 ┌───┬──┬────┬───┬──┬────┬───┬───┬───┐ │合计│满族│回族│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朝鲜族│壮族│布依族│ ├───┼──┼────┼───┼──┼────┼───┼───┼───┤ ││││││││││ ├───┼──┼────┼───┼──┼────┼───┼───┼───┤ │土家族│瑶族│彝族│苗族│黎族│傣族│纳西族│景颇族│东乡族│ ├───┼──┼────┼───┼──┼────┼───┼───┼───┤ ││││││││││ ├───┼──┼────┼───┼──┼────┼───┼───┼───┤ │仡佬族│侗族│哈萨克族│青族│水族│白族│哈尼族│傈僳族│其它│ ├───┼──┼────┼───┼──┼────┼───┼───┼───┤ ││││││││││ └───┴──┴────┴───┴──┴────┴───┴───┴───┘ 十一、“外省(区、市)籍罪犯”和“流窜犯”情况 ┌─────┬───┬───┬────┬──────────────┐ │项目│收押数│释放数│期末在押│ 其中 │ ││││总数├────┬────┬────┤ │类别││││18岁以下│18—35岁│36岁以上│ ├─────┼───┼───┼────┼────┼────┼────┤ │外省籍│││││││ ├─────┼───┼───┼────┼────┼────┼────┤ │流窜犯│││││││ └─────┴───┴───┴────┴────┴────┴────┘ 注:1.“外省(区、市)籍罪犯”根据罪犯的户籍所在地认定。 2.“流窜犯”系指: ①跨省(区、市)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②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其它省(区、市)继续作案的。 ③不含在外省(区、市)工作或打工期间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