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26人组成的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医疗队员的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桑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纳兹,莫加医院和奔巴阿布杜拉,姆才医院工作。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敷料、试剂和器械设备由桑方提供。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顺利进行,中方将为中国医疗队提供部分药品、器械,并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人员赴桑给巴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及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炊具、卧具、水、电)办公费、旅差费、交通费(包括燃料和维修费)、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160美元的坦桑先令)及司机由桑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六条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及药品、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达累斯萨拉姆港。桑方负责协助办理报关、提取和转运至桑给巴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的费用。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法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就地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桑方的法律和尊重桑给巴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在桑给巴尔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代表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周开基 代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和专业表 一、桑给巴尔纳兹,莫加医院14人 1、内科2人 2、外科2人 3、麻醉1人 4、护士长1人 5、耳鼻喉1人 6、牙外科1人 7、妇产科2人 8、放射科1人 9、针灸科1人 10、翻译1人 11、厨师1人 计:14人 二、奔巴阿布杜拉,姆才医院12人 1、内科1人 2、普外1人 3、骨科1人 4、儿科1人 5、药剂1人 6、耳鼻喉1人 7、麻醉1人 8、放射科1人 9、妇产科2人 10、翻译1人 11、厨师1人 计: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