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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法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第75号AED照会,内容如下: “法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协议,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重开其驻广州的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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