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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以色列国外交部定期政治磋商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以色列国外交部(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两年。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商定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有异议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钱其琛                    利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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