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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中方复函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
阿尔瓦罗·拉莫斯·特里戈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谨以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名义建议我们两国政府就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乌拉圭东岸共和国保留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保留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时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两国政府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其他适用的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事务。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汤铭新 (签字)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于蒙得维的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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