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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8]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邮政储汇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8〕119号)精神,邮政储蓄部门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3月25日起,邮政储蓄部门在人民银行的转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7.452%下调到7.218。邮政储蓄转存款实行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储蓄资金清算中心及各联网省、市的二级清算中心,在同级人民银行“0287邮政储蓄转存款”科目下设立的“邮政储蓄清算户”资金利率,从1998年3月25日起,也按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7.218%的水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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