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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公字[1998]第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走私汽车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43号)收悉。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对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扣留。对查获的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的没收手续,仍应由地市级(含)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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