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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24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 200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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