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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如何办理执业证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鲁司发律(1998)5号《关于律师停止执业后申请重新执业可否按照颁发律师执业证程序办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受停业处罚的,停业期满按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其它原因停业又申请重新执业的,律管部门应审核其执业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无法定不发证的情形,可发证注册。对申请重新执业的人员不再要求实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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