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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标准编码”)是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396-92),将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对保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对音像管理工作的法规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标准编码”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必须编加“标准编码”。 二、199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凡需要再版的必须补编“标准编码”。 三、各音像出版单位199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库存,如需继续发行,必须在其装帧纸上补编“标准编码”。 四、各印刷厂自1993年1月1日起,不得承接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装帧纸、片蕊纸、宣传画的印刷业务。 五、各音像发行单位自1993年1月1日起,不得再购进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 六、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对“标准编码”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 现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心(即中国ISRC中心)制定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落实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认真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附1: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13396-92),是一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必须按该国家标准的规定标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第二条根据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际中心的规定,设立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国国家中心-中国ISRC中心。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国ISRC中心是技术服务性的民间机构,由新闻出版署主管。 第三条中国ISRC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推广《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二)对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办理编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三)设置出版者码和年度记录码额度。向国内所有出版单位分配出版者码和年度记录码额度,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四)设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记录册,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登录已经分配的出版者码和出版者已经分配使用的编码等情况。 (五)协调解决出版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使用编码中遇到的问题。 (六)收集、登录音像制品所有权变异的有关信息。 (七)负责编码事务上的仲裁工作。 (八)若出版单位违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和本办法,可以向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向国内音像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编码的有关情况。 (十)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后,代表国内所有出版者与国际ISRC中心联系,定期以一定形式向该中心递交国内记录册的内窜,以便在国际记录册上记录。 第四条出版者码的设置和分配 (一)出版者码采用第一位是大写英文字母,第二位和第三位是数字的结构形式。 (二)凡经新闻出版署批准重新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由中国ISRC中心直接分配给相应的出版者码。 (三)凡经国家批准新建的音像出版单位,凭有关批件,向中国ISRC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ISRC中心审核后,分配给相应的出版者码。 (四)中国ISRC中心设立若干直属出版者码。 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因业务需要出版音像制品,经批准后向中国ISRC中心提出一次性出版码的申请,由中国ISRC中心审核后,允许其使用直属出版者码。 第五条年度记录码额度的分配和管理 (一)音像出版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年度的使用记录码数量计划。由中国ISRC中心根据申请单位的出版能力等条件,经审核后,分配给一定额度的记录码。申请单位应在分配的额度范围内使用,不得自行增加。 分配的记录码额度不足使用时,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提出增补计划,经中国ISRC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中国ISRC中心直属出版者码的出版单位,由该中心直接分配记录码的使用数值。 第六条出版单位的职责 (一)应建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分配、登录和维护机制。设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应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的规定,申报年度使用记录码数量计划。 (三)严格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在年度记录码额度内,对出版的每一种音像制品,正确地分配以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和类别代码。建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使用档案,并用数据单(格式附后,由各出版单位自行印制)形式,及时报送中国ISRC中心,最迟不得超过每年6月30日,以便该中心及时在国家记录册上登录。 (四)音像制品的编码应印刷在装帧纸、片芯纸的显著位置,录像制品还应显示在片头和重要画面上。 (五)应及时将音像制品所有权变异的有关信息,通报中国ISRC中心。 (六)若音像制品带上了错误的编码,应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中国ISRC中心。若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被分配给多个音像制品或多个独立节目;若一个音像制品或一个独立节目被分配多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一经发现应及时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以最先在该中心国家记录册上登录的为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该中心。 (七)接受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对编码管理、分配、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向有关单位提供编码方面的服务。 (九)遵守出版纪律,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出版者码和记录码。 附2: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1992年5月5日国家标准局批准)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3901-1986《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ISRC)》。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和显示方式,适用于在中国注册的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录制出版的音像制品,使每一种音像制品以及它所包含的每一项独立的节目均可获得一个唯一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并具有明显的类别区分。 采用本编码不仅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及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方便条件,也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 2引用标准 GB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3469《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 3定义 下述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国家码: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所在国家的名称代码。 3.2出版者码: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的代码。 3.3录制年码:标识音像制品录制出版的年份代码。 3.4记录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的整体代码。 3.5记录项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代码。 4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结构 一个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和类别代码两部分组成,其中ISRC编码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主体,可以独立使用。一个ISRC码由分为5段的12个字符组成,各段之间用一个连字符“-”分隔。编码前面应冠以大写字母“ISRC”。类别代码用以说明一个音像制品整体记录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ISRC码与类别代码之间以斜线“/”分隔。其结构关系为: ISRC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记录码-记录项码/类别代码 4.1国家码 国家码由2个字符组成。根据GB2659中的二字符代码的规定,中国国家码以大写字母“CN”表示。 4.2出版者码 出版者码由3个字符的字母、数字组成。 4.3录制年码 录制年码由音像制品录制出版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组成。如:86表示1986年。 4.4记录码 记录码由4位数字或3位数字组成。分别称为A型记录码和B型记录码。 当音像制品中的独立节目数少于10项时,记录码取4位数字(A型记录码),其取值范围为0000~2999;多于9项时,记录码取3位数字(B型记录码),取值范围为300~999。 4.5记录项码 记录项码由1位数字或2位数字组成。A型记录码属下的记录项码取1位数字(0~9);B型记录码属下的记录项码取2位数字(00~99)。其中“0”或“00”是一个音像制品的整体记录项码,其他记录项码的数值“1~9”、“01~99”依该音像制品中的独立节目项数分别循序确定。 记录码和相应的记录项码的长度之和恒为5位数字。 4.6类别代码 类别代码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 载体代码由1个大写字母组成。根据GB3469中对文献载体代码(单字码)的规定,录音制品载体代码为“A”;录像制品载体代码为“V”。 分类代码由1~2个字符组成,根据音像制品的主要学科范畴,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的基本分类号给出(参见附录B)。 载体代码与分类代码之间用一中圆点“·”分隔。如:A·G4、V·T等等。 5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显示方式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应以横排方式印刷在各类音像制品的装帧纸和片芯纸的显著位置(其中整体记录的编码用字应不小于6号),录像制品还须将该码显示在片头和其他重要画面上。 附录A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补充件)
1ISRC出版者码的设定和分配 根据ISO-3901的规定,ISRC出版者码由定长的3个字符组成。每一个字符可从数字0~9或从大写字母A~Z(其中I、O除外,以避免和数字0和1混淆)中选取。在一般情况下,3个字符中至少要有一个是字母或数字。根据排列组合规则计算,一个国家的ISRC出版者码可以设置24480个。若不够使用,可以3个全字母和3个全数字字符的组合方式扩充,使ISRC出版者码再增加14824个。 ISRC出版者码由中国ISRC中心分配和管理,一个独立经营的音像制品出版者得以分配一个出版者码,而一个出版者码只允许分配给一个音像出版者。当由于某种原因出版者停止音像制品生产时,其出版者码不能转让或被重新分配。 2ISRC记录码和记录项码的设定和分配 ISRC记录码和记录项码是出版者标识其音像制品的整体及其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编码。当一个音像制品中包含的节目数少于10项时,使用A型记录码;多于9项时则使用B型记录码。 一个出版者在一年内可以录制3700种音像制品,每一种分配一个ISRC记录码。其中A型记录码最多为3000个(0000~2999);B型记录码为700个(300~699)。 3ISRC编码实例 例1: 若××音像出版社的出版者码被分配为A05,它在1987年录制了一盒题为《红楼梦-电视连续剧主题歌》的盒式录音带,带中包含了13首歌曲节目。由于它的节目数多于9项,所以必须使用B型记录码(设记录码为317),则该盒录音带的ISRC编码及相应内容表示如下: ISRCCN-A05-87-317-00/A·J6《红楼梦-电视连续剧主题歌》(整体记录的编码) ISRCCN-A05-87-317-01晴雯歌(A面第1首歌曲) ISRCCN-A05-87-317-02聪明累(A面第2首歌曲)… ISRCCN-A05-87-317-07叹香菱(B面第1首歌曲)… ISRCCN-A05-87-317-13红楼梦曲(B面最后一首歌曲) 例2: 若××音像出版社分配的出版者码为C18,它在1990年录制了一盒题为《黄山风光集锦》的录像带,其中包括6个黄山景点风光。由于独立节目数少于10项,所以应使用A型记录码(设记录码为0009),则该录像带的ISRC编码及相应节目内容表示如下: ISRCCN-G18-90-0009-0/V.J4《黄山风光集锦》(整体记录的编码) ISRCCN-G18-90-0009-1黄山风光景点之一… ISRCCN-G18-90-0009-6黄山风光景点之六 例3: 若××××音像出版公司之ISRC出版者码为B32,它在1989年发行了一盒《单口相声选》录音带(设记录码为1312),该带中的6段单口相声节目中有两个是新录制的,而另4个是选自该公司在1980-1986年间录制的其他4种录音带中的节目(假定这些节目均已分配过ISRC编码),则该录音带的ISRC编码及相应节目的ISRC编码依次表示如下 ISRCCN-B32-89-1312-0/A·J8《单口相声选》(整体记录的编码) ISRCCN-B32-89-1312-1(新录制的第1段相声) ISRCCN-B32-89-1312-2(新录制的第2段相声) ISRCCN-B32-80-0010-4(该公司在1980年录制的第0010号录音带中的第4段相声节目) ISRCCN-B32-82-0124-3… ISRCCN-B32-85-1135-1… ISRCCN-B32-86-356-14(该公司在1986年录制的第356号录音带中第14段相声节目) 附录B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号一览表(补充件) (参见中国标准书号附录A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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