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邮电部:
你部邮政储汇局1992年2月29日来函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邮电部恢复开办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只限个人小额汇款业务)的精神,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国邮政金融部门汇入款由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邮电部门办理解付手续。应收款人要求可直接将汇款划入银行,由收款人办理个人外汇存款或办理个人外汇调剂,也可以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交售银行并领取侨汇物资供应券;如收款人要求解付现钞,邮电部门可直接解付每人次相当于1000美元以下(含1000美元)外币现钞。
二、境内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到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邮电部门办理汇出手续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其限额为每年每人汇出相当于1000美元以下(含1000美元)的外汇,邮电部门必须按[85]汇管管字第1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居民外币存款汇出境外的审批规定》办理汇出手续;超出1000美元的,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审批后汇出。
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邮电部门于每月终了并于次月十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告汇出清单。
三、同意你部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有关的外汇收支,具体收支范围俟办理开户手续时明确规定。
四、关于你部要求我局解决外汇备兑金问题,因我局无此项业务资金,故无法提供,请你部自行解决。
五、有关办理“外币储蓄等其他外汇业务问题”,我局意见在国际汇兑业务开办一段时间以后视其情况再研究。